刘X自2011年8月入职某区交通运输局,担任特定岗位,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双方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某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上级清退临时工文件对刘X进行清退。刘X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部分请求虽获支持,但刘X对仲裁结果不满。这种劳动权益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会使刘X的经济利益受损,也影响其后续生活保障。此时,河南郑州韩蕊律师以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介入此案,韩蕊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
在案件初期,韩蕊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养成了严谨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习惯。她仔细梳理刘X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确定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工资由某区公路局代发这一情况,韩蕊律师通过调查,明确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行为为后续确定责任主体奠定了基础。
进入诉讼阶段,韩蕊律师依据自己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在庭审中清晰阐述刘X的诉求和事实依据。她指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交通运输局因政策调整清退刘X,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同时,对于刘X提出的多项诉求,韩蕊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合理筛选和论证,突出重点诉求,提高了诉求的合理性和可支持性。
在辩论环节,韩蕊律师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技巧,针对某区交通运输局的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刘X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准确的法律适用,让法庭更加清楚地了解案件事实和刘X的诉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与某区交通运输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区公路局仅为代发工资单位。因政策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合法解除情形,某区交通运输局应向刘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韩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刘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韩蕊律师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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