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DX在陌陌APP上应网友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等帮助取现,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获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的疑难之处在于,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身份不明,这使得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而且,对于DX是否“明知”取现款项的性质存在争议,如果其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那么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接受DX委托后,储博刚律师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接着进行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该罪缺少关键前提;二是DX主观上不“明知”取现款项性质,不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三是即便认定实施了掩饰行为,其有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相对不起诉。之后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两份报告来印证观点。在2023年7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重点强调“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到了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储博刚律师成功为DX争取到了无罪结果,让DX避免了刑事处罚。
结合合肥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证据收集和分析是关键。律师要重点查阅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若上游犯罪未查明,下游的掩饰犯罪就难以成立。在辩护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沟通,抓住可辩护重点进行充分阐述。同时,参考类似案例、做好案例检索工作也必不可少,这样才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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