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汤思骑律师参与了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案号为(2025)云xxx民初xxx号,由云南省昆明XX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告是昆明xx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是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是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汤思骑律师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2010年8月,原告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成立被告一运作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双方各分50%。2012年1月项目完成一级开发,确定了相关费用,但二被告未支付管理费及投资回报,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和被告二均辩称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汤思骑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深知诉讼时效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在立案审理阶段,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律师和其他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
在证据质证环节,汤思骑律师协助被告方进行举证,虽然部分证据未被法院采信,但他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证据的客观性进行了有力说明。法院审理确认了相关事实后,围绕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
汤思骑律师在辩论中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最终,法院采纳了汤思骑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观点,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同时明确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为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3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汤思骑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成功为被告方突破了诉讼时效这一关键障碍,为企业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件也再次展现了汤思骑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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