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4年10月,邓某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他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似乎胜利在望,邓某再次于2025年8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依旧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这时,刘伟律师登场了。处理劳动纠纷案多年,刘伟律师见过太多类似的案件。他代理被告公司,在原告已完成劳动关系确认的不利局面下,敏锐地抓住了仲裁时效这一关键。他仔细梳理,发现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而原告时隔7年半才于2025年8月申请仲裁,已远超一年时效。刘伟律师查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后,在答辩中明确提出时效抗辩。
刘伟律师深知,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可适用特殊时效的情况,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在法庭上,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阐述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和适用范围。而原告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刘伟律师成功为公司避免了近5万元的经济损失,彰显了程序辩护在劳动争议中的关键价值。
在另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工作地点在公司所在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然而,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由XXX负责招聘、管理、支付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刘伟律师代理刘某出庭。他通过某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打破了公司“借壳用工”的抗辩。最终,刘某争取到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共计11471.26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在新型灵活用工中的合法权益。
还有申请人杨某,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多项赔偿。
刘伟律师代理杨某出庭。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的不利局面下,他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他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杨某获得了4万多元的赔偿。
刘伟律师始终以工伤工友权益为核心,坚定站在劳动者一方,专注工伤维权领域8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劳动者成功争取到足额工伤赔偿与合法待遇,用法律守护公平正义,让每一份劳动付出都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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