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上诉人谭X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谭X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在这起案件中,被上诉人一方委托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
2020年开始执业的杨静律师,已在东莞本地承办了500余宗民商事案件,在公司法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秉持着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在二审诉讼期间,谭X提交了王X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和社保系统截图等证据,试图证明借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杨静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针对王X的银行账号,指出其仅是谭X借用于转账的账号,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且银行流水显示的曾X收款记录可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X自有资金;对于社保系统截图,杨静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静律师一方答辩称谭X是投资,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谭X在微信中多次承认存在资金方,并非自有资金出借。法院经审理,结合谭X与孙X的聊天记录以及谭X对资金来源陈述前后不一致等情况,认定在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杨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被上诉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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