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占比约70%。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的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唐XX、蒙Xx等人与蒙X、韦X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罪名定性存在争议,公诉机关指控为聚众斗殴罪,但陈俊全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二是量刑建议较高,当事人希望获得更轻的处罚;三是证据梳理难度大,需要准确把握案件细节和各方陈述。
陈俊全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阐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在证据组织上,仔细审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在辩护技巧上,强调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具有“无事生非”的特点,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提出蒙Xx具有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纠纷,一是提醒在罪名认定上要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仅依据表面行为就轻易定罪;二是强调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三是凸显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通过深入分析案件、合理运用法律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四是表明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来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准确的罪名认定和合理的量刑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陈俊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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