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王彦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与专业能力,敏锐地意识到执行阶段穿透调查的重要性。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由于王彦栋律师熟悉公司法相关规定,深知股东在公司运营中的责任与义务,所以果断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王彦栋律师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他指导原告收集全套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围绕关键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维护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里,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精准锁定合同效力与证据链条。他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同时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在执行阶段,王彦栋律师在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便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他这种深入调查的做法,正是基于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固定违约证据,优化诉讼策略,同样是秉持这一理念,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最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处理此类交叉复杂的民商案件,核心在于深入调查、精准分析法律关系、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王彦栋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贯穿其中,为案件的成功解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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