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王XX、颜XX、蒋XX、蒋XX及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刘XX、申XX,分别抗辩无需承担保险代位赔偿责任及无需支付超时效工程款。
案情内容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2014年,第三人孟XX、江甲X等购买由被告王XX等人出售的房屋后,因全州县持续强降雨,房屋成为危房被拆除。太平XX公司向第三人的贷款银行支付57840元保险赔偿金后,起诉四被告追偿。另一相似案件中,太平XX公司支付71160元保险赔偿金后,也起诉四被告追偿。
原告太平XX公司认为,关于冯云山路一房屋墙体开裂、部分倒塌情况的汇报》表明房屋建设质量不合格,四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败诉,四被告将面临共计近13万元的经济赔偿损失。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2011年,刘XX挂靠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施工,将宝立广场15号楼基础开挖工程交范X施工。2012年1月14日双方结算工程款237700元,但未约定给付期限。2017年7月,范X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原告范X认为,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起诉日起算。被告则认为工程交付已超5年,已过诉讼时效。
若被告败诉,需支付工程款237700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资料,迅速制定如下策略:
一是在保险代位求偿案中,指出汇报》并非专业鉴定结论,不具权威性,不能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强调房屋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且办理产权证,房屋受损是自然灾害所致,符合保险理赔情形,原告未证明损害是被告造成,不应代位求偿。
二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时起算,本案未超时效。
庭审交锋
在保险代位求偿案庭审中,原告坚持汇报》可证明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应赔偿。律师回应称,汇报》只是内部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房屋经合法验收,受损是自然灾害造成,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责任。如律师指出:“保险标的物受损与自然灾害有关,并非被告建造质量问题,原告代位求偿无事实依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律师强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结算单未体现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应从起诉时起算。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在保险代位求偿案中,驳回太平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其要求四被告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诉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刘XX、申XX、潘X连带给付原告范X工程款237700元,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避免近13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总结/本案意义
本案在案情复杂、证据争议大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分析,最终成功驳回保险代位求偿诉求、确认工程款未超时效,充分展现了在保险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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