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了激烈的争议。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工程保修金的返还条件未成就,理由是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且未通过该公司的合格验收;同时,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因为工程未验收合格,保修期限未起算。
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杨静律师代理此案。杨静律师于2020年正式执业,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律师执业经验和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对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杨静律师接案后,凭借其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对民事案件审理流程与裁判逻辑的熟悉,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她注意到,虽然两份工程验收证明单上没有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但该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同时,双方在202X年X月X日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分别进行结算并分别预留工程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保金,且对某花园精装工程装修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
杨静律师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工程已经通过了实际验收。根据合同保修期2年的约定,现保修期已满,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需要扣除的保修费用,因此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
在一审中,杨静律师依据上述证据和观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意见,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XX及计至202X年X月X日资金占用损失XX,并自202X年X月X日起资金占用损失以XX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杨静律师继续坚持一审的观点和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杨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回了装修工程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再次得到了体现,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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