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华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2022年,他遇到了这起保供物资款纠纷案件。当时,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货款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长期认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中的交易细节和相关证据是高频漏洞点。他向法庭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指出,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黄律师反驳其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重要依据。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注重保留各类交易证据,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份和权限进行核实,避免陷入类似的“三角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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