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请求确认2026年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约93,363元。公司已为许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这使得部分待遇支付主体存在争议,若请求不当易被驳回。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核实许某某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确认公司已参保。接着,他对各项请求进行精准法律归类,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虽列入仲裁请求促使企业配合申领,但调解时明确不由企业直接赔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属于企业应承担范畴。
在调解过程中,陈步青凭借执业期间比对过上千份工伤相关资料的经验,仔细审查各项费用明细。他发现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可能存在误差,通过调取许某某的考勤记录,验证了实际工作时间和停工时间,调整了索赔金额。同时,他还审查了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合理性,与企业进行沟通。
陈步青担任过仲裁委工伤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他结合自身经验,要求企业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确保基金支付部分顺利到账。对于企业应承担的费用,他进行打包谈判,考虑到企业已参保、整体赔偿责任相对有限以及诉讼时间成本等因素,建议当事人接受合理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合计25,500元,并配合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的申领手续,许某某放弃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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