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间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A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支付了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A公司以B公司拖欠设计费68040元及利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全额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B公司委托周科兵律师进行应诉。周律师针对A公司的诉请提出了核心抗辩。对于某博物馆项目,双方曾协商调减合同金额,欠款并非A公司主张的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律师的法律反击:
引用法规:周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设计费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对价,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费用。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B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这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交付完整的设计成果和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等。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A公司主张的增项费用,由于没有充分的依据,且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应支付的费用。这些增项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需要经过双方的明确确认和合理核算。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出现瑕疵,影响了B公司的项目进展和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B公司有权要求扣减相应的费用。
最终法律结论:A公司的履约瑕疵构成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扣减相应费用。同时,由于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算。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316元,B公司承担1268元。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企业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合同金额、不重视履约细节,或者对增项费用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就像本案中的A公司,认为只要完成了设计工作,就可以全额收取费用,而忽视了自身的履约瑕疵。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履约瑕疵应对应扣减费用,增项费用需有充分依据,利息起算应根据实际结算情况确定。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对于合同变更和费用结算等问题,应建立明确的流程和标准,避免因疏忽而导致纠纷。
对劳动者的启示: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应注重服务质量和履约细节,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合同要求。在遇到纠纷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周科兵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履约瑕疵提出合理抗辩,成功说服法院扣减不合理费用,调减欠款总额,延后利息起算时间。在证据组织方面,完整梳理合同、聊天记录、函件、图纸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庭审策略上,积极应对,据理力争,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利益。周科兵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业的法律支持,是保障企业和个人在复杂法律环境中稳健前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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