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达州,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赵X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接案后,他首先仔细查阅了全案的卷宗材料。他发现,被告人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赵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法律,归案后还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他进一步比对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发现赵X这些情节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在调查过程中,许青山律师注意到本案为共同犯罪,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熊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他申请法院对熊X的从犯情节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许青山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赵X和熊X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主动缴纳罚金的凭证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清晰地记录了二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结案前,许青山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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