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某建设公司和被告缪X某产生了劳动争议。缪X某在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在2025年3月4日,公司就给缪X某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在3月5日终止了劳动关系。缪X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坚称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核心争议点
第一,某建设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解除事由是否成立?
第二,“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第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的说法是否有事实依据?
争议点拆解
关于“简历造假”:法院查明,缪X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缪X某没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公司在缪X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当时没提出异议,现在说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法院没有采信公司这个理由。
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从证据来看,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制度依据。再从公司给缪X某支付的工资能看出,缪X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这个解除事由也没有事实支撑,法院没有认可。
关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没办法证明已经送达缪X某或者是缪X某制定的,缪X某也不认可,所以这个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法院也没有采信。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X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是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知道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事由没依据,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得秉持审慎态度,明确解除事由并留存充分证据,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否则要付出代价。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快速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指导当事人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最终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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