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奈之下,黄某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黄某提出的诉求清单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核心论证
公司虽未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到庭参加庭审和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但可以推测其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比如,公司可能会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自己无需额外承担;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能会辩称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订合同。
梁广宇律师则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了有力反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梁律师分点论证如下:
1.未签合同的违法性:公司自黄某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2.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虽然公司已缴纳社保,但仍有协助黄某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公司承担。
3.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公司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法律结论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应承担自身应承担的部分,黄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有些企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会有太大后果,或者认为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社保基金承担,自己无需负责。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在工伤待遇方面,用人单位有协助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同时需承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力辩论,说服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
劳动者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不容小觑,梁广宇律师以专业和担当,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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