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4年1月27日和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83万元和8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给了杨X?
法院查明的事实: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人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杨X则辩称未收到这两笔款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作为证据,能够清晰显示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工程款支付问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对于共管账户的使用和资金流转,要明确操作流程和授权机制,避免出现资金支付的争议。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金额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结尾
本案中,二审成功反转,关键在于找到了163万付款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认可了这笔款项已支付,为上诉人公司挽回了损失。这起案件的胜利,离不开聂嘉仪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在本案中,她通过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反复沟通工程付款细节、深挖证据,最终锁定关键突破点,为客户成功减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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