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重庆餐饮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后来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XX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餐饮又在20年6月1日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支付了3万元。但很快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退款,可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于是,餐饮将科技公司等告上法庭,重庆XX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作为被告,委托了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峰律师等进行诉讼。麻烦在于,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等。餐饮认为科技公司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其向学院核实。并且,其还主张输学校、公司、学院、刘X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秀峰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证据和合同条款。他发现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王秀峰律师围绕这些关键点进行举证和辩论。这些动作慢慢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局面。
法院最终裁判,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判决驳回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无需再为此事担忧。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张X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以张X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被驳回。杨委托王秀峰律师进行二审。王秀峰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进行,其应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张X知晓车辆重大事故却未全面披露,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张X返还购车款600元并赔偿杨支出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杨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
此外,宋X委托王秀峰律师起诉颜、胡,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宋X曾支付700元给胡用于小孩入学,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和胡未还清剩余款项。法院认为委托入学合同无效,胡和颜应退还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周与公司及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1400元服务费,协议未履行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些案子结束后,几位当事人都对王秀峰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他们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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