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对改判的渴望,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罪名定性错误、部分合同款应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再次体现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甲某私下联系建筑公司拟围标,后接受补偿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他考虑到当事人希望获得最轻处罚的想法,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及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虽甲某仍被定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深入研究,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始终坚守着这份对当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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