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甲提交给盛春龙律师的材料中,缺少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有效证据。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在上海嘉定区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相关情况。某甲仅能提供一些模糊的感情不和描述,缺乏实质证据,且没有明确的分居证据。
盛春龙律师为补强证据,指导某甲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收集。一方面,盛春龙律师让某甲尽量收集双方吵架斗殴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则由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另一方面,盛春龙律师指导某甲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某甲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提供了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盛春龙律师还指导某甲收集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的证据交换环节,盛春龙律师提交了上述收集到的证据。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对于租房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未提出有效的反驳。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符合离婚条件,且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那几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水电缴费凭证,连同其他相关证据,被装订进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证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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