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公司虽按约完成浦北XX消防工程施工且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结算资料,但被告浦北XX公司以工程未最终结算为由拒绝付款,其唯一股东广东XX公司也主张财产独立不应担责。面对这一不利局面,原告几乎陷入绝望。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手中。吴震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与成熟解决方案。
吴震接手案件后,没有急于求成。他深知此类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工程欠款纠纷的复杂性,争议焦点集中在结算是否成立、欠款金额认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
针对开发商“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常见抗辩,吴震紧扣合同条款,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主张“发包人恶意拖延视为认可结算”。他详细梳理了原告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以及被告逾期未审核亦未反馈的情况,为直接锁定欠款金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方面,吴震熟练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倒置规则。他要求广东XX公司自证财产独立,经过严谨的调查和分析,最终让法院认定该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判决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执行保障。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吴震严格把握行权期限与范围。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成功为消防工程价款确立了优先受偿权,使其优于普通债权,大幅提升了回款安全性。
同时,吴震对固定总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第三方甩项扣减等进行了逐项精准核算,形成了法院可直接采信的造价计算逻辑。
二审中,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主张。被告恶意拖延结算,视为结算已成立,法院认定欠款本金为XXX.04元;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LPR计算;一人公司股东连带担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原告在235万余元范围内,对案涉消防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绝大部分由二被告负担。
在吴震律师的努力下,本案实现了“工程款+违约金+优先受偿+股东连带”四重胜诉,为大额工程回款提供了最强保障,也让原告从一审的不利局面中成功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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