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某科技公司将天立生态城春节喜庆布置工程发包给某服务公司。某服务公司通过中间人钟某,以每天300元的报酬雇请黄某等人进行悬挂灯笼和灯带等工作。1月29日中午,黄某在拆脚手架时,因站立不稳从3.6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某服务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黄某受伤后,与各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委托邹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6273.3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黄某是钟某雇请的,与自己无关,且黄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科技公司则称,已将工程发包给某服务公司,自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钟某也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并非黄某的雇主。
邹婷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雇佣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某服务公司承包工程后雇请黄某等人工作,与黄某成立雇佣关系。虽然黄某是钟某邀请来的,但钟某本身也是某服务公司的雇员,并未转包该工作,所以钟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2.过错责任划分:某服务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却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黄某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黄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黄某明知自己在从事高处作业,在某服务公司未提供安全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从事高处作业,在作业时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3.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的事项中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某服务公司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该项业务承包给某服务公司,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与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邹婷律师的代理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某服务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许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将工程发包出去后就无需承担责任,忽视了对承包方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发包人、分包人在发包业务时,有义务审查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因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受损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邹婷律师在本案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黄某组织了有力的证据,明确了法律定性,并制定了合理的庭审策略,最终为黄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邹婷律师用专业和责任,守护着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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