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告人高XX因遛狗未拴绳吓到被害人姜X,双方发生争执,高XX用手机戳击姜X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高XX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高XX不服提出上诉。在此案中,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开始执业的朱建波律师,作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深耕山东青岛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百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秉持“专业极致、适度勇敢、高度智慧”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故意伤害重伤案二审中,朱建波律师与另一位律师为上诉人高XX辩护。
朱建波律师提出高XX系自首,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高XX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请求对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虽然经法院查明,高XX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侦查阶段供述中否认故意伤害姜X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未被采纳。然而,二审期间,朱建波律师促使高XX通过近亲属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补偿被害人姜X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XX区司法局已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高XX适用社区矫正。最终,法院依法对高XX宣告缓刑,朱建波律师的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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