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然人郑X、易X借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承建X县某单位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同年,郑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王X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并于20XX年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总劳务款595501元,王X仍有大额劳务款未获清偿。王X起诉要求郑X、易X、建筑公司连带支付欠付劳务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仅判决郑X、易X承担付款责任。
王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怀疑建筑公司存在违法挂靠,逐页查阅施工相关合同,仔细对比合同主体与实际施工人信息;又梳理已付工程款凭证,核查资金流向与支付主体。最终发现建筑公司允许郑X、易X以其名义承揽工程,属于违法挂靠行为。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X、易X支付王X劳务款365500元及利息,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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