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转移资金,负责找提供银行卡人员、接送取现等。同年3月中旬,代X、杨X经介绍与邹X相识,明知资金违法仍提供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代X、杨X账户,邹X接送二人取现。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三被告人并给出量刑建议。
赵力辉律师接受邹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逐页翻看卷宗,认真梳理在案证据。他怀疑邹X有自首情节,经分析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即已体现。庭审中,律师围绕自首认定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阐述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然而,法院最终未认定邹X的自首情节。
接手本案的律师赵力辉。该律师在证据审查中不放过任何细节,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法院判决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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