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某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郭某、李某等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起诉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之一先在郭某案一审缺席,提交306万元银行流水称已实缴出资,但因流水打印复印问题似为308万元,且无备注内容,一审败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张远辉。该律师怀疑银行流水无法有效证明出资,便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逐行查看回执内容,发现“摘要”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为进一步证明出资,律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距转账已过3年6个月,律师多次与XXX银行沟通配合完成验资。
在李某案一审开庭时,律师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对方要求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一年的明细。郭某案二审开庭,律师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抽逃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报告,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最终郭某案二审改判股东胜诉,之后李某案一审判决也认定股东实缴出资,抽逃出资证据不足。
本案启示法律实务中,证据细节至关重要,一份有备注的转账回执和专业的验资报告,能在关键案件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也留下疑问:若公司公帐大额转出给案外人的情况更复杂,又该如何判定股东是否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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