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经案外人介绍与曾某某相识,2024年10月9日至16日,蒋XX牵头为曾某某家祖坟进行修缮施工,报酬7650元也于10月16日全额支付完毕。然而,10月24日,蒋XX在曾某某祖坟附近砍树作业时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蒋XX认为自己是受曾某某雇佣,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遂将曾某某诉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8042.82元。曾某某委托了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的吴丽玉律师,她已有9年执业经验。
吴丽玉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其中婚姻案件占比30%左右,服务超3700人次,客户评分达满分5.0分。她深耕福州法律服务领域,熟悉本地各类案件司法惯例,在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高频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吴丽玉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她的第一步是固定核心抗辩证据。全面收集曾某某已向蒋XX支付2024年10月9日至16日祖坟修缮报酬的微信转账记录、双方就该阶段施工的相关沟通佐证。吴丽玉律师深知,这些证据能明确双方该阶段施工事宜已结清、权利义务已终止,从而有力反驳蒋XX关于“2024年10月24日仍受曾某某雇佣”的主张。在她看来,这些证据是抗辩的坚实事实支撑。
接着,吴丽玉律师精准梳理法律关系。她结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证“雇佣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蒋XX。她明确指出,双方仅就2024年10月9日至16日存在临时施工关系,该关系已于10月16日终止,10月24日蒋XX的砍树作业与曾某某无关联,双方不存在任何雇佣合意。
在庭审中,针对蒋XX提交的接警回执、证人证言、病历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吴丽玉律师逐一质证反驳。接警回执仅记载蒋XX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雇佣关系;证人证言未直接指向曾某某雇佣蒋XX砍树,且与蒋XX自身陈述存在矛盾;蒋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10月24日受曾某某雇佣,亦无法对其受伤与祖坟修缮的关联性、雇佣关系的延续性作出合理说明。吴丽玉律师通过这些细致的质证,论证了蒋XX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同时,吴丽玉律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蒋XX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曾某某在2024年10月24日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定蒋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曾某某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判决驳回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吴丽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曾某某成功维权。她也凭借众多类似成功案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其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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