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陈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董X某产生合同纠纷。原告转给被告的80万元款项性质,原告主张是委托购买经营权的款项,其主要证据是第三人董X某的《情况说明》;被告则认为是股权投资款。被告陈XX委托2017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的邵如阳律师代理此案。
邵如阳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三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逐页审查,发现聊天内容围绕投资设立公司展开,未提及委托购买经营权一事,通过与转账时间、金额等信息交叉验证,确定该记录能反映真实合作意图,为证明款项是股权投资款提供了初步线索。
接着,邵律师锁定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日期,与《投资合股协议书》签订日期比对,发现二者高度吻合,进一步验证了款项是履行协议的出资,为后续主张款项性质为股权投资奠定基础。
之后,邵律师调取三方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多次向董X某转账备注“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结合之前梳理的证据,确认原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这一发现强化了款项为股权投资的论点。
为进一步证明荣公司实际经营,邵律师申请调取当地气象数据,发现公司运营期间的天气情况与物流业务操作相匹配,侧面证明公司在正常运营。同时,邵律师持调查令调取公司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有货物进出记录,证实公司有实际业务开展。另外,审查公司考勤记录,发现原告有出勤记录,再次证明其参与公司经营。
在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邵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指出该说明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且与其他证据矛盾,申请笔迹鉴定后,进一步削弱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邵如阳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8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邵如阳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和精准抗辩,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