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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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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0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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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7月,被告曾X驾车肇事逃逸致原告赵X受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担责。云南昆明地区满林强律师代理上诉,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生效,二审法院采纳其观点,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主张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担责

2017年7月14日23时许,在昆明市某夜市门前,被告曾X驾车与护栏、案外人车辆及行人原告赵X碰撞,致两车及设施受损、赵X受伤,曾X弃车逃逸。交警认定曾X负全责。赵X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被告协商无果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结果使原告的赔偿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云南昆明地区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起在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委托后开始处理此案。

满林强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过往担任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的经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流程十分熟悉。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处理上存在问题。在上诉过程中,满林强律师提出上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未收到商业三者险保单,且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需保险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这些义务。

二审庭审中,满林强律师基于其丰富的实务经验,深入阐述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他指出,即便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仍需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无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无法证明已将保险条款有效送达并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曾处理过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这种经验使他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有力地为上诉人进行辩护。

满林强律师还强调,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是期望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投保人负担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他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进一步论证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满林强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尤为专精,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他曾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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