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笑云律师专注于湖北宜昌地区的民商事法律服务,在劳动工伤、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她始终秉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事情还要从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周某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说起。该公司为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2024年1月,周某违约,浙江某公司代其偿还了330680元。随后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并胜诉,但周某未履行判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后来公司发现,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周某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将名下房屋卖给了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
浙江某公司认为周某父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便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郭笑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不动产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同时,她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和执行相关材料,证明原告债权已确定、周某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房屋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
面对被告“借名买房”的抗辩,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明知债务存在,证明其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此外,郭笑云律师还成功主张8000元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并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案涉房屋的交易状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次转移。
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债务人在面临债务时,可能会采取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执行。债权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平时在进行担保等业务时,也可以提前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控,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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