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投资者王某起诉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告的行为是否为虚假陈述,以及原告投资损失与该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被告以行政处罚属中性行为抗辩,原告面临需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困境。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页审查大连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被告信息披露存在多处关键数据错误,通过向证监局核实处罚依据和调查过程,确认了虚假陈述的事实,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徐晓律师比对过上千份证券交易文件,他精确锁定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通过查询证券交易系统记录,验证了购买时间的准确性,确定原告投资行为处于虚假陈述影响区间,明确了因果关系的时间范围。
之后,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调取原告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发现原告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产生亏损。与交易系统原始数据核对,确保记录真实,以此证明投资亏损与虚假陈述的关联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2802.7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徐晓律师凭借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专业深耕,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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