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洁,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自2017年开始执业。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是该领域专业化与精准化的践行者。
执业至今,常洁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她尤为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涉恶涉黑等类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6年,郭某在某市设立四家公司,专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李某拖欠郭某款项,2017年郭某要求李某签署四份证明,载明李某为上述四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查实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七千余万元,遂以李某系实际控制人为由将其抓获;郭某及四家公司会计张某,则因另一起虚开案件被某市某区公安机关抓获。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常洁接受李某二审委托后,深知此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在经济犯罪中,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一个关键证据的缺失或错误解读,都可能导致案件走向截然不同的结果。她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抽丝剥茧般查明了核心案件事实:李某虽签署了实际控制人证明,但案涉四家公司实际由郭某掌控,所有虚开行为均由郭某指使会计张某具体实施。
基于这些事实,常洁确定了两大核心辩点。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关键环节。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责任的界定和量刑的轻重。常洁指出,李某并非案涉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对虚开行为承担主责。同时,她认为郭某、张某系本案主犯,为查清全案事实,应将二人所涉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这一观点体现了她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只有全面审查相关案件,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全貌。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常洁的核心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依法将李某案与郭某、张某所涉虚开案件并案审理。常洁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和专业的庭审把控,为李某的案件带来了转机。她也因出色的表现荣获中央电视台CCTV《时代新人有律师》优秀个人称号,成为业内极具专业口碑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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