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安市岱岳区,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时间长、范围广、金额巨大。被告人王X受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指挥参与其中,面临着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困境,而此时,山东泰安金文律师接受委托,为其展开辩护。
山东泰安金文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刑事案件逾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秉持“精细化辩护”的执业理念,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贯穿刑事辩护全流程。在案件受理阶段,她全面接待王X及其家属,耐心倾听诉求,细致梳理案件脉络,充分告知王X诉讼权利、案件办理流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缓解了王X及其家属的焦虑情绪,建立了信任的委托关系。同时,凭借自身企业合规专业优势,对涉企刑事案件提前预判合规风险,为当事人提供了兼具辩护与合规整改的初步建议。
在侦查阶段,金文律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她及时会见王X,对王X进行心理疏导、法律解释、办案流程介绍以及提审过程中注意事项的告知。通过与王X的交流,她了解了案件事实细节,核实了证据线索。之后,她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有利证据,坚决维护王X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金文律师作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团队副主任,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每一个步骤都力求做到精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金文律师全面阅卷,与王X进行证据核实。她逐字逐句分析案卷材料,精准识别证据瑕疵、程序违法等问题。随后,她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她提出王X系从犯,因为王X并非合作社发起者、决策者,未参与吸存活动的策划、组织与资金支配,仅受主犯指令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从犯认定标准,应依法从宽处理。同时,王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王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审判阶段,金文律师精心制定辩护策略。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撰写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辩护词。庭审中,她精准质证、有力辩论,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她注重庭审沟通技巧,兼顾法理与情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金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获有期徒刑三年的轻判结果。
金文律师作为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泰安市优秀女律师,她恪守刑辩职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了王X的辩护权与公正审判权,体现了刑事辩护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她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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