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答辩。首先,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对方逃债路径。其次,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还原了真实租赁关系。最后,在钢模板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在庭审中,对方提出的上诉理由就是上述三点。朱俊健律师针对对方的质证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对方提出的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的问题,他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说明母公司应直接承担责任;对于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说法,他用后续的退货和租金产生情况进行反驳;对于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问题,他通过提货单等证据和行业惯例来证明事实租赁关系的存在。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朱俊健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公司注销、债务承继等关键法律关系,确保责任主体明确;精准分析结算凭证的性质,还原真实的租赁交易情况;对于缺乏书面合同的部分,结合行业惯例和相关证据来认定事实关系。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部债权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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