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起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律师则是当事人在这场战争中的有力武器。何菲娅律师,一位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律所合伙人,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有这样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陷入了死胡同。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被眼前的困境所束缚。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这种丰富的履历让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着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洞察力。
在这起案件中,她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首先,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就像在一团乱麻中找到了关键的线头。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她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能力,她还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帮助当事人及时弥合损失、获得赔偿。同时,她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及本土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用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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