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顾某卷入了一起典型的公司注销后被追债的民间借贷纠纷。2019年,实际借款人张某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借款50万元,款项转入某塑料公司账户。后来该塑料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原告将实际借款人张某、已注销公司的两名股东顾某和杨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顾某面临着巨大的债务风险,一旦败诉,就要背负30万元的债务。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原告)的抗辩理由是,款项转入了公司账户,且公司已经注销,股东顾某和杨某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剩余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薛立新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走向,50万元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即全额转给张某个人账户,最终用于偿还张某家人的个人贷款,这表明借款与公司经营完全无关。
2.顾某仅为代持股东:有相关证据证明顾某系替继父代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等规定,顾某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分红,对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不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
3.原告要求股东担责依据不成立:案涉借款是张某个人借款,公司仅为“过账账户”,并非实际用款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以公司注销为由要求股东担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律结论是,案涉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顾某仅为代持股东且未参与经营,原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顾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抗辩意见。明确认定案涉借款进入公司账户后立即转给个人,没有用于公司经营,原告要求股东顾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判决30万元借款本息全部由实际借款人张某承担,顾某、杨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也由张某负担。驳回了原告要求顾某和杨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和股东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公司注销后,只要款项进入过公司账户,股东就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要判断借款是否真正用于公司经营,以及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因素,不能仅依据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和公司注销这两个事实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在经营过程中要明确资金的流向和用途,避免出现资金混同的情况,同时要规范股东的代持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这里可理解为股东)来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等情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薛立新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清晰还原资金流向,通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股东的代持情况;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借款用途、股东责任等法律要点;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焦点进行有力抗辩,最终帮助委托人从30万元的债务中全身而退,实现了零责任胜诉,充分展现了其在公司类债务、股东连带责任排除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30万元的债务风险不是小事,它可能会让一个家庭陷入困境。而薛立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庭审技巧,为委托人成功排除了连带责任,守护了委托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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