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原告某甲将被告某乙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某甲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与某乙离婚,二是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三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某甲称,他与某乙在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生育儿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便开始分居。然而,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是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专家型律师,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等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后,他分析了案情,并指导某甲收集各方面证据。首先是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包括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最后,收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需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盛春龙律师执业多年,已妥善处理了数百件各类疑难、复杂的案件,此次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某甲的利益。在这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中,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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