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郭某、李某等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起诉两名股东,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中,被告股东提交306万元银行流水,称已完成出资,但因流水打印问题及工商登记显示认缴,一审败诉。
律师接手案件后,怀疑银行流水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于是要求股东打印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其上“摘要”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该所要求查看公司公帐完整银行流水清单以确认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况。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张远辉。该律师将转账回执和验资报告提交法院。在郭某二审案件中,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抽逃出资,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报告,使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某二审案件改判股东胜诉,之后李某案件一审也判决股东胜诉。
两个案件均判决股东胜诉,股东无需承担50多万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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