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XX公司运输,然而货物却未送达收货人,XX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
朱佳嫣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50余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接手XX公司与XX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后,朱佳嫣律师凭借对合同纠纷证据和举证责任的高度敏感,迅速展开行动。
一审时,XX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货物遗失的损失57120元及利息。朱佳嫣律师深入分析案件,指出送货单仅能证明XX公司将货交付XX公司运输,无法证明XX公司的客户已经收到该批货物,且XX公司支付运费也不代表其认可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货物运输义务。一审法院经调查,查阅了收货方C公司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最终,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朱佳嫣律师继续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答辩。她指出,XX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义务,其主张已将争议货物交付C公司,理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而XX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应单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已经送至C公司。朱佳嫣律师强调,“王X”在送货单的签名仅能证明XX公司已将货物交付XX公司运输,但无法证明XX公司已将该货物交付C公司,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运输费的事实也无法推定XX公司已完成运输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对举证责任的精准把握,成功为XX公司追回了5.7万元的货物损失,展现了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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