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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当事人终获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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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7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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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及巨额经济赔偿。
涉案200余万元合同诈骗罪,当事人终获无罪不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慎核查)工作。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案件因果关系;通过分析张某设备用途、行为模式等,精准辨析其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系统论证案件性质,主张这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causation,即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estoppel,禁止反言,强调依据事实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高达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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