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即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慎核查)工作。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案件因果关系;通过分析张某设备用途、行为模式等,精准辨析其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系统论证案件性质,主张这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causation,即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因果关系);案件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estoppel,禁止反言,强调依据事实准确界定案件性质)。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避免了可能高达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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