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的某女士,受指派前往新XX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库尔勒培训后,在前往乌鲁木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然而,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某女士配偶李XX委托2018年执业的张志来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张志来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几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上百件。
张志来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证据。首先,逐页审查某女士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其工作范围包含出差培训,验证了其因工外出的身份,这为后续论证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奠定基础。其次,仔细核对出差行程说明,锁定某女士提前出发是为后续培训做准备,反驳了被告提出的提前出发不符合工作原因的观点。接着,调取同行同事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多次提及培训相关事宜,进一步证明出行的工作目的。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某女士行驶路线偏离且提及“看沿途风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张志来律师凭借处理大量案件的经验,曾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指出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对出行时间、路线有合理选择权。同时,作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的张志来律师,申请调取气象数据,证明当时天气良好适合出行,进一步说明提前出发的合理性。还通过调查令调取单位的入库系统,发现培训所需物资已提前准备,印证了出行的工作目的。此外,调取出勤记录,显示某女士在出差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最后,对相关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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