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选自高晗律师经手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这是一起典型的票据追索后再追偿纠纷。原告企业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法院强制执行,直接从原告账户扣划了108万余元,包括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为挽回这笔巨额损失,原告委托高晗律师向前手及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
诉讼中,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而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清偿时间如何认定、再追索是否超期以及全部损失能否追偿。
高晗律师接手案件后,紧扣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进行重点论证。他指出,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视为清偿完成,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同时,高晗律师提交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清偿,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有权主张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损失。
在庭审中,高晗律师逐条驳斥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清晰阐述票据权利逻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高晗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企业被动垫资、被告以时效抗辩、一方缺席的复杂局面下,高晗律师凭借专业的票据法律适用,成功实现再追索全额胜诉,为企业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结束后,企业顺利拿回了被强制执行的款项及相应利息。相关的判决书和证据材料被企业妥善保存,这场票据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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