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贝贝律师执业已八年,在其执业第X年时遇到了这样一起债权债务案件。原告赵XX主张被告孙XX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手中仅有孙XX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无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辩。本案的潜在争议在于,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施贝贝律师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侧重于证据链的整理。首先,律师强化了借条的证明力,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次,律师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旨在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最后,利用缺席审理规则,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律师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得法院能够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贝贝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至关重要。在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即使被告缺席能胜诉,但在对抗性诉讼中,应尽可能指导当事人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借款时应尽量保留完整的证据链。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除了借条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相关的转账记录,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见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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