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手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款到发货,XX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货款达1743万余元。XX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分三批申报出口退税,合计退税金额约200.53万元。
然而,税务机关函调显示,XX公司上游供应商交易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货名货量与单据不符等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异常复函,税务部门向XX公司发出通知,前两笔已退税款被要求补缴,第三笔不予退税。XX公司自行补缴税款后,产生了合计约200.53万元的税款损失,并主张为处理事宜支出差旅费15194元。
随后,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税款损失XXX.8元及利息、差旅费15194元及利息;徐X、马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在这场纠纷中,XX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要点。首先,XX公司已按约交货、开票,合同未约定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其次,退税异常系上游企业导致,非XX公司过错,XX公司无税务违法记录。再者,XX公司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放弃救济途径,损失系自身造成。最后,XX公司为一人公司,但徐X、马X任职期间均做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两次开庭、多轮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发票异常源于XX公司上游供应商,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XX公司无过错。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XX公司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XX公司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徐X、马X已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满足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场纠纷就此尘埃落定,XX公司成功避免了超200万元的潜在经济损失。
在这场买卖合同退税损失争议中,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合同无退税约定、我方无过错、原告放弃行政救济三大核心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协助梳理财务与交易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排除连带责任。依托扎实法律适用与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200余万元索赔,实现全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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