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这样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工伤维权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后发生工伤,单位能否免责。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X元。
庭审中,单位抗辩激烈,提出三大理由拒赔: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X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姜静律师介入后,精准抓住案件关键。首先明确社保不能放弃,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X元,推翻单位主张的X元基数;再者说明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完整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单位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情况。姜静律师回应称,银行流水是由正规金融机构出具,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且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考勤记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单位认为是申请人自愿签署,应具有法律效力。姜静律师则强调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X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以上合计X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如社保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工资流水能否真实反映实际收入;其次固定全面证据链,收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各类证据;最后针对对方质疑,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进行有力回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