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王X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然而,被告直至20XX年才发出交房通知,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房,要求支付46336.07元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因政策性停工累计425天,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支付违约金。
2019年执业至今,魏雅雯已承办超400件案件,其中民事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接手此案后,她迅速展开审查。首先逐页比对多份政府文件和监理日志,发现被告所提部分停工时间,如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是每年规律性出现的环保管控事由,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能够预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扣除。此发现让魏雅雯坚定了排除这些不合理扣除天数的策略。
凭借比对过上千份文件的经验,魏雅雯进一步锁定停工日期。她发现2015年南京国际马拉松赛事空气质量管控停工、G20峰会期间扬尘管控停工均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同样不能扣除。这一验证结果为后续计算违约金提供了准确依据。
为核实交付条件,魏雅雯调取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她发现被告交付房屋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结合业主实际接收房屋时间,魏雅雯主张被告应按50%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违约金。
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魏雅雯还深入查证停工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应扣除江苏发展大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停工6天,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5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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