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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欲少赔2.5万,二审为何维持35万赔偿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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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5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星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0人 执业4年
律所: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21147325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308678530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拥有多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及工伤案件的处理经验,擅长从专业角度分析赔偿标准,确定赔偿范围,精通处理程序和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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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星星律师整理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主张赔偿,一审胜诉。二审保险公司上诉,律师当庭回击,法院采纳意见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使死者家属35万赔偿全额保住。
保险公司上诉欲少赔2.5万,二审为何维持35万赔偿原判?

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2022年开始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该律师全面整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依法主张多项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二审中,保险公司重点攻击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李星星律师当庭逐一严谨回击,指出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保险公司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依法不得扣除;受害人抢救治疗1天,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同,一审酌定20000元符合裁判标准。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该律师方答辩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时也留下疑问:保险公司在类似案件中频繁上诉试图减少赔付,是否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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