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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逆转,击破劳务关系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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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78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宇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2202210462806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3426936167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黄宇杰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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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在工地受伤被认定工伤,某公司不服以劳务关系等为由起诉。来自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接手此案,通过多方面举证与论证,最终一、二审均驳回某公司诉求,王X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
工伤认定逆转,击破劳务关系抗辩

王X在2024年3月于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作业时,因罐体下坠从高处跌落致全身多处骨折。某区人社局认定其伤害属工伤,但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此时,案件材料交到了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手中。执业至今的黄宇杰律师,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黄宇杰律师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与“工伤免责抗辩无效”两大核心展开代理工作。在紧扣事实劳动关系三要素方面,他针对性地进行举证。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明确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从事的焊工工作系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此外,他还反驳“劳务合同”名义抗辩,指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中王X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本质,且某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平安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且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在程序与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强调某区人社局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论证王X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王X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工伤认定合法,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维持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团体险购买行为反证双方存在实质用工关系,某公司试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无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在黄宇杰律师的努力下,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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