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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获赔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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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6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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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2015年11月1日,投保人徐X在新人寿投保“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主险保额8万元,附加医疗险1万元。2021年5月,徐X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并手术,个人自付79068.79元。新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情形拒赔,徐X面临9万元保险金无法获得赔付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获赔9万元

律师周杨辉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进行duediligence(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仔细审查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但“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在“释X”部分,且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其次,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最后,在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获明确结果时,依据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

周杨辉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一是保险公司未就“释X”内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释X”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二是主治医生的病情证明反驳了疾病“先天性”定性;三是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具体范围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释X”部分对原告无效,原告所患疾病属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免责情形。判决新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50元。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获赔9万元。判决已生效。

股东出资纠纷:成功追缴抽逃出资264万元及利息

2015年12月,恒公司股东李XX等完成新增注册资本验资,但次日公司以“偿还李XX欠款”名义向XX公司转出280万元,且公司与XX公司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2021年9月,恒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李XX的行为涉嫌抽逃出资,公司面临264万元出资款及利息无法追回的风险。

律师周杨辉精细梳理财务凭证(duediligence),从恒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将李XX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指出李XX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还合理调整诉求。

周杨辉认为李XX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认定李XX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判决李XX向恒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26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2384元由李XX负担。客户支付一定律师费后,成功追回264万元及利息。判决已生效。

职务犯罪案:数罪并罚缓刑

被告人李X系郧西县某供销社留守人员,在房产拆迁中挪用17.1万元超三个月未还,截留8.89174万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建议数罪并罚,李X面临实刑监禁的风险。

律师周杨辉推动被告人李X全额退赃,降低社会危害(mitigation,即损失减损)。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全部追缴上缴国库。客户支付律师费后,被告人成功避免实刑监禁。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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