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执业仅一年多的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
为何专注工伤领域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自2022年开始执业后,便将目光聚焦于工伤维权领域。在他看来,工伤维权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其中存在诸多痛点难点,需要专业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执业至今,他已成功办理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28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该领域不断深耕。
关键论证破局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在案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属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无救治可能,后续抢救仅为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在处理过众多工伤案件后,黄宇杰知道固定关键医学事实对于认定工伤的重要性。
同时,他厘清法律适用逻辑,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若因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即剥夺工伤待遇,既违背立法目的,也将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在诉讼阶段,他还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其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情理法理兼顾获认可
在代理意见中,黄宇杰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巨大悲痛,机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相关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上诉,黄宇杰继续代理二审,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此案后,黄宇杰将工伤待遇赔偿案件的处理经验进一步总结完善,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持续积累,也将为更多劳动者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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