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廖XX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被告钱XX住在江苏省泰兴市。2018年9月,廖XX与钱XX签订了《长沙市XXX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款。后来,因为被告没有办理股权变更,且幼儿园管理混乱,廖XX又与顾XX签订了退股协议及还款协议。然而,顾XX并未履行还款协议,于是廖XX将钱XX等告上法庭,要求钱XX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廖XX主张
认为自己与钱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款项,后因被告方问题签订退股及还款协议但未履约,所以要求钱XX对XX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被告钱XX方主张
李玲律师接受钱XX委托后,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因为幼儿园是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层,钱XX非实际债务人,仅为“代持人+执行者”,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款项流向凭证和《代持股份协议》等证据证明;第三层,案涉款项已由实际债务人超额返还,顾XX委托多人向廖XX转账的金额远超约定的股权总价。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李玲律师团队全面核查了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协议文件等。其中,款项流向凭证显示钱XX收到转让款后当日就按顾XX指定转给了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或使用款项;《代持股份协议》明确幼儿园系顾XX全额出资,钱XX仅为代持人。这些证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案涉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同时,从证据来看,钱XX仅为代持人,并非实际债务人,原告与顾XX后续签订的协议也印证了实际交易对象为顾XX。而且,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所以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了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
本案由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李玲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进行类似的股权转让或借贷交易时,一定要明确交易对象的主体身份和实际责任。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避免签订无效协议。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涉及代持等情况,要签订明确的代持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结尾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本原告廖XX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法院认定钱XX并非债务人,驳回了对钱XX的诉求。这样的结果,充分展现了李玲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辩护。李玲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处理案件超300件,其中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处理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梳理时格外从容。在本案中,她通过制定“三层抗辩”策略,精准拆解法律关系和责任归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让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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